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7民初10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冯亦汉与冯亦秋、杨爱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亦汉,冯亦秋,杨爱叶,冯思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200号之一原告:冯亦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武,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亦秋。被告:杨爱叶。被告:冯思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亦汉与被告冯亦秋、杨爱叶、冯思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亦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亦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冯亦汉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乃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