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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5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叶莉莉与陈式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莉莉,陈式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5民初841号原告:叶莉莉被告:陈式权原告叶莉莉与被告陈式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莉莉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式权偿还原告本金12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2月1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式权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2月1日,被告陈式权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叶莉莉借款12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借款后,被告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成诉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式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莉莉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2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被告陈式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郭灵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