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藏24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贡曲土多盗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贡曲土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藏24刑终20号原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贡曲土多,西藏比如县人。2012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藏那曲地区看守所。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审理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贡曲土多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藏2423刑初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贡曲土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那曲分院指派检察员孙志新、红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贡曲土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贡曲土多进入仟佳汇服装店二楼批发部,趁无人盗得李某放在白色收银台左边抽屉内的2000元现金。侦查机关调查此案时,被告人主动交代,在2015年9月至10月28日期间,多次以上述同样手段,在比如县其他九家商铺盗窃10次。在比如县丰采日化化妆品店内盗取4000元现金;在休闲世家服装店内盗取1595元现金;在同心乐园手机店内盗取10000元现金;在四海龙服装店内先后两次实施盗窃,共盗取2600元现金;在成都大碗面饭馆内盗取1000元现金;在综合电器修理店内盗取700元现金;在加让酥油粮油商店内盗取1400元现金;在比如寺旁边的洋洋饰品店盗取1000元现金;在靓丽日化化妆品店内盗取10000元现金。以上共盗取现金34595元,追回赃款1215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物证,视频资料。原判认为,被告人贡曲土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贡曲土多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经过,并向公安机关主动坦白尚未掌握的九起盗窃犯罪经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又再犯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累犯,被告人贡曲土多在明知盗窃系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短期内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贡曲土多犯罪后将所得财物挥霍,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贡曲土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追回赃款1215元依法予以返还;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贡曲土多上诉提出,对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及定罪没有异议,但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同时在其中的几次盗窃中有望风的同伙。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那曲分院提出意见,第一,贡曲土多盗窃现金数额实际应为33795元。理由:一审认定贡曲土多在比如县占嘎儿电器修理店盗窃现金700元的事实,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应认定;贡曲土多供述承认在比如县卡尔路洋洋饰品店盗窃现金大概1200元,被害人陈述有1300元至1400元,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认定为1200元。第二,盗窃数额标准的认定应采取属地原则来确定,盗窃数额为33795元,应是数额较大,而不是数额巨大。贡曲土多是累犯,建议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贡曲土多先后十次在比如县九家店铺窃取现金34800元。具体如下:在仟佳汇服装批发城窃取现金2000元;在比如寺旁边的洋洋饰品店收银柜抽屉内窃取现金1200元;在比如县丰采日化化妆品店白色柜子内窃取现金5000元;在靓丽日化化妆品店吧台抽屉内窃取现金10000元;在成都大碗面饭馆墙上男士黑色挎包内窃取现金1000元;在休闲世家服装店白色柜子内窃取现金1600元;在四海龙服装店红色桌子内先后两次窃取现金2000元、600元,共2600元;在同心乐园手机店白色柜子内窃取现金10000元;在加让酥油粮油商店用剪刀撬开柜子窃取现金1400元。另查明,贡曲土多于2015年10月28日在仟佳汇服装批发城(该批发城老板为李某)窃取现金2000元后被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到在仟佳汇服装店窃取的剩余赃款1215元,作案时贡曲土多身着黄色上衣、花黄色板鞋、黑色太阳帽。侦查机关在调查此事时,贡曲土多主动交代了其余九起盗窃犯罪事实。贡曲土多于2012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证明上述事实,有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赃款现金1215元及指认笔录、照片证实,贡曲土多盗窃赃款追回1215元。2、一件黄色上衣、一双花黄色板鞋、一顶黑色太阳帽及指认笔录、照片证实,贡曲土多在仟佳汇服装店作案时所穿衣物。3、一把黑柄剪刀及提取、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贡曲土多在加让酥油粮油商店作案时所用工具。4、三个光盘中的视频证实,贡曲土多进入该仟佳汇服装店实施盗窃过程。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证实,本案的案发现场分别位于比如县新路仟佳汇服装批发部(调取监控设备中视频);比如县比如寺洋洋饰品店;比如县浙江路丰采日化化妆品店;比如县浙江路靓丽日化化妆品店;比如县占嘎中路成都大碗面;比如县中路休闲世家服装店;比如县中路四海龙服装店;比如县色空路同心乐园手机店;比如县新新路加让酥油粮油店(提取一把剪刀)。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贡曲土多指认出实施十起盗窃行为的九个犯罪现场,即仟佳汇服装批发城、洋洋饰品店、丰彩日化店、比如靓丽日化店、比如县占嘎中路成都大碗面、比如县中路休闲世家服装店、比如县中路四海龙服装店、比如县色空路同心乐园手机店、比如县新新路加让酥油粮油店。7、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8日早上,李某的仟佳汇服装批发城准备营业时发现抽屉里的2000元现金失窃,通过监控视频看到有一个人趁其弟弟上厕所时将店里现金盗走。8、被害人罗某1、罗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5日11时许,罗某2从里屋出来后发现店里一名藏族男子在店内,该男子随手抓过一条手链询问价格,然后离开店铺,随后罗某1发现吧台抽屉内的钱包里整钱1350元不见了,罗某1与罗某2系夫妻,所开店铺名为洋洋饰品店。9、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某日,王某1位于比如县财政局商品房宁波西路5号的风丰日化化妆品店白色柜子内现金5000元失窃。10、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16日21时左右,黄某位于比如县宁波路二号院斜对面的靓丽日化店,因黄某去了隔壁店子给手机充电,回来时发现吧台抽屉放在椅子上,钱夹丢在走廊中间,钱夹内10000元现金丢失。11、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刘某1所开成都大碗面饭馆位于比如县占嘎路,2015年10月某日,饭馆墙上黑色挎包内1000元现金被盗。12、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9日下午,刘某2将位于色空路的休闲世家门关上后将锁挂在门把上(未锁上),前往比如县魅力金座打扫卫生,下午19时回到店内后发现白色柜子内1600元现金失窃。13、被害人桑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某日,桑某位于比如县色空路同心乐园手机店白色柜子内现金10000元失窃。14、被害人贡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中旬某日,贡某上厕所回到店内后,发现店内抽屉被人撬开,其内1400元现金被盗,贡某所开店铺为加让酥油粮油店。1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王某2在比如县四海龙服装店打工期间,2015年9月13日至14日之间店内发生过两起现金失窃,第一次丢失2000元现金,第二次丢失600元现金。16、证人吉某的证言证实,贡曲土多于2015年的9月、10月两次从吉某处借走摩托车去县城要债或找女朋友。17、证人永某的证言证实,贡曲土多所骑摩托车所有人是永某。18、贡曲土多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28日,贡曲土多进入仟佳汇服装店二楼批发部,趁无人盗得李某放在白色收银台左边抽屉内的2000元现金。贡曲土多到案后主动交代,2015年9月,在比如县丰采日化化妆品店白色柜子内盗走5000元现金;2015年9月9日在休闲世家服装店白色柜子内盗走1600元现金;2015年10月底在同心乐园手机店白色柜子内盗走10000元现金;2015年9月中旬在四海龙服装店红色柜子内先后两次实施盗窃,分别盗取2000元和600元现金;2015年10月在成都大碗面饭馆墙上男士黑色挎包内盗走1000元现金;2015年10月在加让酥油粮油商店内用剪刀撬开红色桌子抽屉盗走1400元现金;2015年10月15日在比如寺旁边的洋洋饰品店左手白色抽屉内盗走1200元现金;2015年9月16日在靓丽日化化妆品店吧台旁柜子内盗走10000元现金。在仟佳汇服装店二楼批发部盗窃所穿衣物是上身黄色衣服,头上戴着一个黑色的太阳帽,下身穿蓝色牛仔裤,身上的1215现金是在该批发部盗窃所剩下的。除在加让酥油粮油商店内盗窃采取剪刀撬开抽屉外,其他地方均是趁没有人或不注意窃取的。19、抓捕经过证实,比如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根据仟佳汇服装店监控视频锁定贡曲土多,并于2015年10月28日22时45分许,将贡曲土多在比如县宁波市场内抓获。20、户籍证明信证实,贡曲土多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1、刑事判决书证实,贡曲土多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关于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那曲分院提出的700元盗窃事实不予认定,在洋洋饰品店盗窃数额应为1200元而非一审认定的1000元的意见,经查,根据贡曲土多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700元盗窃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在洋洋饰品店盗窃数额应认定为1200元,对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本院查明在丰采日化店、休闲世家店盗窃的数额实际应为5000元、1600元,即贡曲土多共盗窃现金34800元,对此本院予以纠正。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量刑过重,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那曲分院提出一审数额标准认定错误的意见,经查,上诉人盗窃数额实际为34800元,构成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范围内量刑,对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在几次盗窃中有望风同伙的意见,经查,该同伙是否存在不影响贡曲土多盗窃犯罪事实的成立以及定罪量刑。本院认为,贡曲土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十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34800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贡曲土多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经过,并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九起盗窃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且数额较大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贡曲土多犯罪后将所得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依法从重处罚。一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2016)藏2423刑初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定罪部分及量刑附加刑部分,即被告人贡曲土多犯盗窃罪,罚金2000元;二、撤销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2016)藏2423刑初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量刑主刑部分,第二、三项,即被告人贡曲土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追回赃款1215元依法予以返还,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三、上诉人贡曲土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四、追回赃款1215元返还李某,其余赃款33585元继续追缴;五、作案工具一把剪刀予以没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 茂 军审判员 尼  琼审判员 王 友 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普布见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