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李春有与解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有,解俊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296号原告:李春有,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长春堡村六社。被告:解俊海,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长春堡村八社。本院在审理李春有诉被告解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春有负担。审 判 长 李清香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