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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行与湖北飞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赵全良、梅巧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行,湖北飞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赵全良,梅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行。法定代表人:夏明刚,该行党总支书记。委托代理人:陶小平,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飞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全斌,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麻城市黄金桥经济开发区京九大道特1号。组织机构代码:72610194-3。被执行人:赵全良,男,196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梅巧珍,女,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飞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赵全良、梅巧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飞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赵全良、梅巧珍在三日内履行给付本息1018.1656万元及2016年3月20日后逾期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飞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其公司所有的位于麻城市京九大道以北的国有土地(地号为040718018,使用权面积为31221.7平方米)使用权、公司所有的位于麻城市京九大道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20071041、20071042、20081069、20081071、20081070)在申请执行人处借款作房产、土地抵押担保,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麻城市房他证南湖字第20001**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麻土他项(2012)第3023号),上述抵押物在诉讼中已被本院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飞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麻城市京九大道以北的国有土地(地号为040718018,使用权面积为31221.7平方米)使用权、位于麻城市京九大道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20071041、20071042、20081069、20081071、2008107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谢图友审判员  刘援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