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0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戴红、李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红,李剑,许光晔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804号申请人:戴红,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岩,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剑,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许光晔,女,1974年9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戴红与被申请人李剑、许光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戴红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剑、许光晔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存款104440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戴红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戴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剑、许光晔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044403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戴红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春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