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民初3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尚斌与段君毅、西安石油大学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斌,段君毅,西安石油大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3897号原告:尚斌,男,1987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段君毅,男,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西安石油大学。法定代表人:屈展,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斌与被告段君毅、西安石油大学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尚斌负担。审判员 韩慧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商艳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