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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何允福与被告刘玉敏、刘立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允福,刘玉敏,刘立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968号原告:何允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玉敏,住德惠市。被告:刘立刚,47岁。本院认为,原告何允福与被告刘玉敏、刘立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本院管辖,故本院依法予以立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刘立刚住址有误,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必需的相关法律文书,故依法予以驳回起诉,待相关材料充足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允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返还原告何允福;邮寄费168元,返还原告何允福84元,由原告何允福负担8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长江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熙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