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何允福与被告刘玉敏、刘立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允福,刘玉敏,刘立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968号原告:何允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刘玉敏,住德惠市。被告:刘立刚,47岁。本院认为,原告何允福与被告刘玉敏、刘立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本院管辖,故本院依法予以立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刘立刚住址有误,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必需的相关法律文书,故依法予以驳回起诉,待相关材料充足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允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返还原告何允福;邮寄费168元,返还原告何允福84元,由原告何允福负担8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长江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熙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