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晋0822民初13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一兵与被告闫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兵,闫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晋08**民初1345-2号原告张一兵,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闫秀娟,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晋0822民初134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张一兵申请撤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裁定准许原告张一兵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张一兵提供的担保人姜俊伶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荣河信用社存款9000元的冻结;解除对原告张一兵提供担保的吴娜(共有人:张泽渊)所有的位于万荣县城荣河南路以东房屋的查封。解除对被告闫秀娟在万荣县邮政银行账户的100000元范围内工资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 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