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长春三合绿色农业发展中心等公证债权文书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三合绿色农业发展中心,长春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70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三合绿色农业发展中心,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绿园区-城西乡跃进村三合堡屯。法定代表人张为民。被执行人长春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南关区-城西镇跃进村三合卜屯。法定代表人张为民。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三合绿色农业发展中心、长春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1653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三合绿色农业发展中心、长春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长春三合绿色农业发展中心、长春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已经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湛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人民陪审员 段 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