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小旦与胡曾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旦,胡曾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2183号原告胡小旦,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曾明,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旦与被告胡曾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小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小旦负担。审判员 郭 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泽红第2页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