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9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林云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林云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2071民初19508号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法定代表人:张保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丽、陈列樟,分别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林云腾,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林云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中山市××区××路豪逸御华庭x区x栋x号房的物业管理费(以该物业的建筑面积88.78平方米为基础,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从2013年8月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321.90元)及违约金(以应付未付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全部物业管理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754.22元);2.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中山市××区××路豪逸御华庭x区x栋x号房的物业管理费(以该物业的建筑面积88.78平方米为基础,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从2013年8月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321.90元)及违约金(以应付未付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全部物业管理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754.22元),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为28152.2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所有的中山市××区××路豪逸御华庭x区x栋x号房、x区x栋x号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自2013年8月起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上述物业的物业管理费,截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一共拖欠原告的物业管理费18643.80元及违约金9508.44元。原告曾多次以打电话、发函的方式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但被告始终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林云腾确认拖欠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2013年8月至2016年11月物业管理费20774.52元,另被告林云腾同意支付1500元律师费,合共22274.52元,该款由被告林云腾于2016年11月25日前支付至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朗晴轩分理处;开户名: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账户:44×××48);二、若被告林云腾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向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前述款项,则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有权即时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林云腾需另行承担违约金(以被告林云腾每月拖欠物业管理费为基数,从2013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分段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为252元(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林云腾负担(被告林云腾于2016年11月25日前迳付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广州)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宇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敏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