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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5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家根与张学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根,张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5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家根,男,生于1962年2月1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郧西县供电局职工。被执行人张学海,男,生于1958年3月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郧西县地税局退休干部。吴家根与张学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鄂032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家根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学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26×××29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学海银行存款用于执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丽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