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民初5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杜光磊与李士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光磊,李士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954号原告:杜光磊,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杨士虎,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士宪,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城镇居民,住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刁焕荣,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杜广磊与被告李士宪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广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润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汝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