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5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杜光磊与李士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光磊,李士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954号原告:杜光磊,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杨士虎,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士宪,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城镇居民,住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刁焕荣,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杜广磊与被告李士宪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广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润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汝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