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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宋玉杰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杰,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2462号申请人宋玉杰。被申请人李伟。申请人宋玉杰与被申请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玉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公司的财产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玉杰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宋玉杰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齐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崔萍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