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2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姜某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2383号罪犯姜某,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玉山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1月12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考核达标累计11.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