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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蒙与被告陶运刚、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蒙,陶运刚,王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1181号原告:王蒙,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陶运刚,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王威,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王蒙与被告陶运刚、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王蒙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王蒙负担。审判员  杨家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