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31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白XX犯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绿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绿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C}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31刑初70号公诉机关绿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XX,云南省绿春县人,住绿春县。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绿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绿春县人民检察院以绿检公诉科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新应、潘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1日20时44分,被告人白XX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绿春县半坡乡坝溜街道信用社门口(坝半线47公里500米处)时,被绿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过对被告人白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白XX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45.07mg/100ml。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白XX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白XX对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意见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白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告知记录及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白XX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白XX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缓刑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董 惠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