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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天琦与邱培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琦,邱培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李天琦,男,201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学前儿童,住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理人:李元勇,农民,系原告的父亲。委托代理人:吴松,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邱培科,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申请执行人李天琦与被执行人邱培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邱培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培科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天琦赔偿款64391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实现的债权34391元及利息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固执字第000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