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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赵中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赵中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850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耀忠,董事长。被告赵中俭。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诉被告赵中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中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赵中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燕峰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