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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戚旭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79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旭,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曾于2015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旭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旭于2016年6月8日11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南滑翔路11-2号611室,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韩某贩卖愈酚待因口服溶液。经鉴定,涉案口服溶液检出可待因、异丙嗪。上述事实,被告人戚旭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韩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涉案毒品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66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旭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郁殿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瑞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