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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行赔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宋文生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生,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行赔初14号原告宋文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姚小刚,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都侠,女,汉族。系宋文生之妻。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赵小林,区长。委托代理人庞曼,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委托代理人段威,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生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宋文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文生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文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衡飞玲审 判 员  柴 苗代理审判员  徐 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泉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