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香贵与林州市石油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香贵,林州市石油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执920号申请人杨香贵,男,汉族,1949年3月18日生,住林州市河顺镇杨家营村。被执行人林州市石油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郭现生,该公司经理。杨香贵申请执行林州市石油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州市石油公司应给付申请人55000元,未执行到位55000元。我院对其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志鸿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