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17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王智爱、洪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王智爱,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17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04681-6)。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负责人:程嘉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智爱,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洪娟,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6)浙杭证执字第191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海纳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智爱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江铃全顺牌小型汽车一辆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34560元[详见绍市海鉴评报字(2016)第0801号评估报告书],之后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6年10月21日,买受人章秋坤以5956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智爱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江铃全顺牌小型汽车一辆[详见绍市海鉴评报字(2016)第0801号评估报告书]所有权归买受人章秋坤(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章秋坤起转移;二、买受人章秋坤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水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