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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高小平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7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小。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倪晓乐,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小平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当庭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海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小平及其辩护人倪晓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小平的父亲高某1位于瑞安市××大道与××大道交叉口的鱼塘所在地因瑞安市人民政府××大道工程建设而被征用。后被告人高小平及其家属以赔偿款过低为由,拒绝自行搬离鱼塘。2016年7月14日7时许,由瑞安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大道强制进场工作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带领由××××管委会雇佣的40名保安等人到位于瑞安市××大道至××路段的××大道施工工地开展强制进场施工工作,被告人高小平及其家属闻讯赶至现场欲阻碍施工。期间,被告人高小平用手抓伤保安陈某的手臂,后其被保安扭送至瑞安市公安局××派出所。被告人高小平在民警郑某2、协警胡某带其至办案区调查的过程中,用脚踢郑某2及胡某,后在办案区内用手拍打郑某2的手腕一下。经鉴定,陈某主要损伤为右前臂软组织擦挫伤,其中挫伤累计面积未达15cm2,擦伤累计面积未达20cm2,其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案发后,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高小平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小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郑某1、高某1、高某2、来某、张某1、杨某、张某2的证言,被害人郑某2、胡某、陈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望街道××大道建设范围内鱼塘面积测算成果报告,瑞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淡水池塘专养鲶鱼的评估情况,公函,鱼塘养殖品种调查意见,专题会议通知工程保护性进场实施方案,鱼塘照片,全省警员信息,临时勤务服务协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小平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小平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小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获被害人陈某的谅解,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小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秋霞人民 陪 审员 蔡瑞丹人民 陪 审员 赵庆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