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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梁静与韦臭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静,韦臭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384号原告:梁静,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韦臭只,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梁静诉被告韦臭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梁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梁静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