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梁静与韦臭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静,韦臭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384号原告:梁静,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韦臭只,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梁静诉被告韦臭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梁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梁静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