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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执8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菊英与张晓莉、潘保安、刘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322执840号之二本院在执行赵菊英与张晓莉、潘保安、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潘保安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潘保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