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执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诉贵阳双达贸易有限公司、贵阳荣汇贸易有限公司、贵阳金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阳金凯杰思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鑫晟达商贸有限公司、许江尧、刘卫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贵阳双达贸易有限公司,贵阳荣汇贸易有限公司,贵阳金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阳金凯杰思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鑫晟达商贸有限公司,许江尧,刘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5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105号。负责人李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福晓,系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小川,系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阳双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98号东方钢材市场动力新2号。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阳荣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98号型B-1-16号。法定代表人高黔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阳金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98号A-1-20号。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阳金凯杰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98号型C-2-13号。法定代表人周朝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鑫晟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蓑草路71号1层。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许江尧,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刘卫东,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筑民二(商)初字2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阳双达贸易有限公司、贵阳荣汇贸易有限公司、贵阳金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阳金凯杰思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鑫晟达商贸有限公司、许江尧、刘卫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根据该生效判决书暂算至2016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贵阳双达贸易有限公司、贵阳荣汇贸易有限公司、贵阳金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阳金凯杰思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鑫晟达商贸有限公司、许江尧、刘卫东应支付贵阳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有限公司人民币5980293.44元及利息1399388.65元,律师费人民币127652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79.7元,执行费人民币65212.07元,共计人民币7627625.86元。本案现在执行中也未能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5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红彬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邹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