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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6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山锋与黄旭照、骆巧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锋,黄旭照,骆巧慧,黄荣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6329号原告黄山锋,男,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82********,住浦江县黄宅镇新华村黄岩路*号。委托代理人黄君君,浦江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旭照,男,汉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86********,住浦江县仙华街道河山村一区***号。被告骆巧慧,女,汉族,1988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88********,住浦江县仙华街道河山村一区***号。被告黄荣圳,男,汉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87********,住浦江县仙华街道河山村一区***号。原告黄山锋为与被告黄旭照、骆巧慧、黄荣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黄旭照、骆巧慧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黄荣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黄君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旭照、骆巧慧、黄荣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黄旭照、骆巧慧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0日,被告黄旭照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1.5%,并在借条下方注明:已收到现金。被告黄荣圳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并捺指印。后被告既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被告黄荣圳也未尽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旭照、骆巧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山锋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年利率18%支付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履行确定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黄荣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三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张婷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书记员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