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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3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区宏森与深圳市盟迪奥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终1396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迪奥科技有限公司,区宏森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盟迪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常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宏森。上诉人深圳市盟迪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区宏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盟迪奥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盟迪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为3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盟迪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会峰审判员  陈舒舒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剑文杜梦楚文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