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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执1377号

史桂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桂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1377号申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16号。负责人陈坚,行长。被执行人史桂和,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史桂和(2016)浙0902执1377号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13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志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富军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俊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