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1377号申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16号。负责人陈坚,行长。被执行人史桂和,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史桂和(2016)浙0902执1377号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13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志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富军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俊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