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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吕喜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喜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2037号被执行人吕喜柱,男,汉民。莘县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吕喜柱罚金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莘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交纳2100元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暂时查找不到便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20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