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吕喜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喜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2037号被执行人吕喜柱,男,汉民。莘县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吕喜柱罚金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莘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交纳2100元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暂时查找不到便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20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