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02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丁德红、刘丽芳诉被告闭丽娟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德红,刘丽芳,闭丽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544号原告丁德红。原告刘丽芳。被告闭丽娟。原告丁德红、刘丽芳诉被告闭丽娟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诉讼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但送达没有成功。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而被告不到庭亦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德红、刘丽芳的起诉。本案原告丁德红、刘丽芳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孟礼人民陪审员  熊新仁人民陪审员  龚治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江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