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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新星、陈奕帝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星,陈奕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黄新星,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生,住江西省南康市。委托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奕帝,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新星与陈奕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奕帝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黄新星侵权赔偿款人民币6.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启动财产调查程序确认,无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6年10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财产调查告知函。本案执行标的为6.5万元及其利息,至2016年10月26日,已执行标的为0元,尚未执行标的为6.5万元及其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后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珂代理审判员  王财斌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