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6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罪犯李冬冬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冬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911号罪犯李冬冬,男,汉族,1982年6月14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包刑初字第004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冬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李冬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冬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交费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冬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冬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