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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恢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聂术生、蒋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聂术生,蒋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恢51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负责人苑百钢,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洋,系辽宁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聂术生。被执行人蒋东梅。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执行人聂术生、蒋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谢丽艳审判员  曲长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毅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