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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冯怜香、杨霞等与董孟跃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怜香,杨霞,冯晓兵,董孟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怜香,女,194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荆邱村人,现住。申请执行人:杨霞,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荆邱村人,现住。申请执行人:冯晓兵,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荆邱村人,现住。被执行人:董孟跃,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四芝兰镇南圈里村人,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怜香、杨霞、冯晓兵与被执行人董孟跃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董孟跃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董孟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怜香、杨霞、冯晓兵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董孟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