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执恢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家昌与被执行人冷晓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辽0204执恢33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昌与被执行人冷晓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冷晓葵有财产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冷晓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书记员 :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