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2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广东康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湛江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99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湛江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康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9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63375997F。法定代表人:陈观武。委托代理人:陈海萍,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康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黄颖瑜。委托代理人:袁斌,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兆江,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湛江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35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立案调解过程中,上诉人依法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湛江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