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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田志与高永才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志,高永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田志,男,1957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高永才,男,1946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梨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就判决款项9655.15元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梨梨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