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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5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周大伟与吴素伟、陈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伟,吴素伟,陈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5456号原告:周大伟,居民。被告:吴素伟,居民。被告:陈宁,居民。原告周大伟与被告吴素伟、陈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周大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大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周大伟负担。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