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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万川与中山市霍森韦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光明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川,中山市霍森韦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光明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270号原告:王万川,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霍森韦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三沙)乐丰六路22号第二栋4楼。法定代表人:沈锡明。被告:慈溪市光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观海卫路110-138号。法定代表人:郭聪飞。原告王万川与被告中山市霍森韦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光明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330584948.2,名称:LED灯)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万川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万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其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万川负担。审 判 长  谭卫东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夏梦婷书 记 员  杨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