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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督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梨树县轩峪种业有限公司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支付令通知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梨树县轩峪种业有限公司,XX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322民督28号申请人梨树县轩峪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颖,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梨树县。被申请人XX,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人梨树县轩峪种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9日在申请人处赊购价格为2800.00元的玉米种子,约定2013年1月20日前还清。后被申请人未能偿还所欠货款。申请人提交本人身份信息材料、梨树县轩峪种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各一份,另附被申请人赊欠种子欠据一份,赊种联保协议书一份,要求被申请人XX给付玉米款本金2800.00元,利息2576.00元,共计5376.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X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梨树县轩峪种业有限公司玉米种子款本金2800.00元,利息2576.00元,共计5376.00元。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XX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凤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