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清泉木业经销部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清泉木业经销部,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清泉木业经销部。法定代表人张青泉。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法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清泉木业经销部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2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清泉木业经销部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28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开立在中国民生银行的897514.44元进行扣划,被执行人其他银行均未开立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656539元(其中案款647662元,执行费8877元),申请人已受偿金额440068.72元,未受偿金额207593.28元。本院根据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陕0111执保4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要求协助的内容将申请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清泉木业经销部应受偿的440068.72元案款扣留至灞桥区人民法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执行程序终结。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1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