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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1798号

王玉宝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宝,朱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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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宝,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朱雷,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朱雷依据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71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635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7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崔道远

代理

审判员  李振雨

代理

审判员  宿 航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