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3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乔治福诉被告解存发、王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治福,解存发,王俊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303民初1750号原告乔治福,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海市海南区。被告解存发,男,50岁,汉族,现住伊金霍洛旗。被告王俊俊(系被告解存发妻子),女,47岁,汉族,现住伊金霍洛旗。原告乔治福诉被告解存发、王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宏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治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存发、王俊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协商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并用被告私有的房屋抵押。借款一年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要求原告宽限还款时间,由于原、被告之间系亲戚关系,便同意被告的意见。但被告至今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36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2013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6日),合计860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解存发、王俊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解存发、王俊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3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2分,被告解存发、王俊俊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解存发、王俊俊偿还本金及利息86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一份及庭审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解存发、王俊俊向原告乔治福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解存发、王俊俊未能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是引起本案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全部责任。原告乔治福主张的利息36000元(2013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6日,每月按2分的利息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存发、王俊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乔治福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6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解存发、王俊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未提出执行申请,视为其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宏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