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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1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马建军、马依洒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军,马依洒,马维强,马一吉力,黄嘉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81刑初144号公诉机关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建军,男,生于1977年5月10日,回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宁夏吴忠市,现住玉门市。2012年11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玉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被告人马依洒,男,生于1987年5月7日,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百和乡石头湾村三社**号,现住玉门市。2006年9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维强,男,生于1993年5月4日,东乡族,本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河滩镇大塬村十三社**号,现住玉门市。被告人马一吉力四,男,生于1989年2月1日,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玉门市。上列四被告人因涉嫌赌博罪,马建军、马依洒、马一吉力四于2016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马维强于2016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四被告人于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被告人黄嘉南,男,生于1988年8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玉门市。2012年3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瓜州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万元;2015年6月24日因赌博被玉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罚款3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建军、马依洒、马维强、马一吉力四、黄嘉南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释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建军、马依洒、马维强、马一吉力四、黄嘉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4日至5月7日,被告人马建军以营利为目的,经与马某(另案处理)商量,先后四次聚集多人在玉门市饮马水泥厂农场马某的平房内以”推饼子”的方式赌博,马建军安排被告人马依洒、马维强、马一吉力四为其站岗放哨,安排被告人黄嘉南在赌场中”抽头打水”,被告人马建军在赌博获利后向马依洒、马维强、马一吉力四、黄嘉南分别支付报酬500元。2016年5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马建军、马依洒、马维强、马一吉力四、黄嘉南等人再次组织赌博时被玉门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抓获参与赌博人员21人,缴获赌资42675元,从被告人马建军处扣押抽头现金10350元,从黄嘉南处扣押赌资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建军、马依洒、马维强、马一吉力四、黄嘉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及物品清单,公安人口查询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人马某、胡某、贾某、王某、高某、穆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建军、马依洒、马维强、马一吉力四、黄嘉南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建军、马依洒、马维强、马一吉力四、黄嘉南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了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依洒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建军组织多人赌博,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马依洒、马维强、马一吉力四、黄嘉南参与赌博,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建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被告人马依洒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三、被告人马维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四、被告人马一吉力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五、被告人黄嘉南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以上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作案工具:麻将牌三副,对讲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玺审 判 员  李树伟人民陪审员  高建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冉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