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西安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彩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90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常青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徐彦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彩云,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文艺南路78号华艺小区4门202号。本院在执行西安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彩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08)碑民三初字第19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彩云在银行的存款(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