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执2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莉与王金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王金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2727号申请执行人张莉,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金有,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莉与被执行人王金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莉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290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王金有赔偿车辆损失费170000元,案件受理费214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金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29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张莉发现被执行人王金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王金有所应给付车辆损失费170000元,案件受理费2146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审 判 员 王春明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