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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4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大连汇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孙国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汇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孙国华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906号原告:大连汇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孔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云,男,北京高文(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付丽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艳、姜洪,女,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华,男,1962年5月3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大连汇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被告孙国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忠文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范忠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 桢 微信公众号“”